一、填写申请表;
二、交验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;
三、在大陆投资经商的,交验工商管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(副本)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(副本),或者常驻代表证。被聘雇工作的,出示聘雇证明和就业证明。
四、在大陆学习的,交验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批准在大陆学习的证明。
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,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给相应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。
公安机关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,办理暂住加注收费20元人民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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