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庆元县对台招商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
发布日期: 2012-05-11 13:55

    为加快台商投资园建设,鼓励引进台资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凡为庆元引进台商的中介人(以下称引荐人),由县政府按如下办法进行奖励。

     一、引荐人的界定

    引荐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    1、凡为台商企业落户庆元起着重要媒介作用的个人均可享受奖励。

    2、引荐人一般应由投资者确认并开具证明。

    二、奖励范围

    引进制造业的项目符合《庆元台商投资优惠政策》第一条之规定的项目引荐人。

    三、奖励依据

    以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发票、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。

    四、奖励比例

    引进台商投资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至500万美元(含300,不含500)的,按土地出让价款的4%给予奖励;5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6%给予奖励;最高奖励为15万美元。

    五、奖励兑现

    分两次分别奖励奖金总额的50%:第一次为土地摘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;第二次为项目按规定时间建成投产后。

    六、引荐人认定

    一项目一引荐人,由县经贸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。

    七、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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